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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重申职高培训法

■用人单位向学校缴纳培训费 ■不允许不交费不发毕业证
1998-09-04 来源:生活时报 记者 蔡文清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9月2日讯从北京市教委获悉,旨在规范职业高中培训费的收取方法的有关文件近日出台,规定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“职业教育法”,凡直接从职业中学和职业高中班录用毕业生的单位,原则上均应向学校交纳培训费,而职业高中亦不可藉此向家长乱收费,更不能以“不收费就不发毕业证”相要挟。

近来不断有家长反映,一些职业高中向学生收取所谓“培训费”,甚至部分学校出现了因学生不缴这笔费用而扣押了毕业证书的现象,向学校了解情况,校方似乎也有苦衷。据悉,北京共有近180所职业高校,3000个班级在校生数超过10万人,多数职业高中生均培养成本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:政府投入,学生缴纳学费和用人单位交培训费,只有少部分学校有权办企业创收。据对1996年、1997年连续两年进行的生均教育成本调查,培养一名职业高中毕业生,生均年成本在4500—6000元之间,因此学校须依靠收取培训费来补充教育支出。对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中有明确规定:“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费用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”。北京市亦在有关规定中说明:“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高中,可以向录用其毕业生的单位收取培训费,培训费标准,由市教育行政部门、市物价管理部门、市财政部门制定”。

北京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,用人单位录用职业高中校的文科类毕业生需按每生每学年450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培训费,而理科类毕业生与文艺类毕业生培训费标准则分别为每生每学年550元和650元,但就如此低的费用,用人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拒交。北京市教委职教处郭处长分析道:这与北京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,劳动力市场正在完善的大环境有关,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业高中毕业生从严挑选,即使没有附加条件都觉得不很满意,若再让其缴纳所谓的“培训费”,则以不接收毕业生相要挟。另一方面,确有一批用人单位置北京市自己培养的职业高中生于不顾,擅自招用农民工或雇用外省市职高生,使本已紧张的劳动力市场更加紧张,在培训费收取问题上也形成了“应该交的不交,应该收的收不上来”的局面。

北京市教委近日出台的名为《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收取培训费若干意见的通知》中对解决这个问题做出治标和治本两方面的规定:治本的措施有,一是增加政府投入,减少向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的比例,帮助企业,特别是国有、集体企业渡过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关;二是加大执法力度,从严查处违反《职教法》,拒交培训费的单位和个人,特别是独资和合资企业,严禁招收未经系统职业训练的劳动力上岗,限制使用外省市毕业生,治标的措施有:一是严禁收取培训费与颁发毕业证书挂钩。重申学生学业完成,成绩合格,应得到相应的毕业证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。二是规定在没有新的具体规定之前,立即停止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培训费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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